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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項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將全面實施。
為落實《國家認監委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采用相關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通知》(國認實〔2018〕28號)的要求,結合甘肅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實際。日前,甘肅省市場監管局決定于2018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檢驗檢測資質認定申請、評審和檢驗檢測機構管理中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以下簡稱《通用要求》)等認證認可行業標準,2019年1月1日全面實施。
認證認可行業標準試行期間,首次申請省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按照《通用要求》相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已獲證機構申請復查換證、擴項、遷址和其他資質認定事項的,按現行規定或者《通用要求》辦理。現執行的申請、受理、評審及機構管理、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不變。
今年5月,國家認監委發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采用相關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的文件。文件明確了五項認證認可行業標準作為相關領域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評審依據、過渡期安排以及文件替代要求。
據該文件要求,2016年5月31日印發的《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后失效,由《通用要求》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評審員管理要求》(RB/T213-2017)替代;
機動車檢驗和司法鑒定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由《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機動車檢驗機構要求》(RB/T 218-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司法鑒定機構要求》(RB/T 219-2017)替代;
使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食品復檢機構要求》(RB/T 216-2017)作為食品復檢機構名錄公布的條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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